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关于讨论通过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的决议(2019年05月03日合兴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前阶段充分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产改工作委员会制定了《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现提请本次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会议以签名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同意《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本次大会应到村民代表名,实到代表名,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对上述事项同意的票,不同意的票,弃权的票,符合议事法定程序,表决事项通过有效。附:到会村民代表签名如下:同意签名栏:不同意签名栏:弃权签名栏:宁乡市流沙河镇合兴村民委员会2019年5月3日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宁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员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2.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不得错登,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3.公开民主、群众认可。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不能搞包办代替。成员确认结果须进行公开公示。第三条成员认定基准日。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确定于2019年5月15日。第四条成员资格的认定。(一)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农业户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未办理入赘手续的外嫁女及其配偶子女,原则上由婚入地确认,未在婚入地确认的由婚入地出具未享受成员确认证明,本人申请并经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认定)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军校学员、十年以下士官。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在登记基准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5.正在服刑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8.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须在登记基准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9.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现居住地出具未享受成员确认证明,本人申请并经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认定)10.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11.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12.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3.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二)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仍居住本村的知青下放人员子女转非人员(50年代、60年代知识青年下放人员的子女)。2.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3.股改时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妇女、入赘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4.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5.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三)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3.已在**提升为军官的现役人员和自主择业人员。4.正在**服役十年以上的士官。5.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离婚双方协议、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第五条成员认定的程序:(一)摸底排查。村成员身份确认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截止到基准日的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种类别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按实名制填写《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初始、法定取得或申请表决取得)、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核实登记要由农户签字。(二)核查汇总。成员身份确认组对《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进行核实汇总,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三)二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成员身份确认组应重新审核,并拟定成员身份确认初步建议名单,再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四)表决确认。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两委汇审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式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报经镇人民**审核同意后,终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第六条加强成员管理。成员身份确认后,要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将《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含电子档)经镇人民**审核后,报市农经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合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公示影像资料及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出现以下情况,成员资格自动丧失:①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可以依法继承);②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③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④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⑤其他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情形的。第七条强化组织保障。村产改工作委员会明确由成员身份确认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由宣传发动组负责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全过程公开透明,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宁乡市流沙河镇合兴村民委员会2019年05月03日
一、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粤府令第189号),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一、农村集体成员认定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二、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细则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辅以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按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为三人组成,包括一名主任和两名委员。成员年龄一般只有下限18周岁,没有上限。国家鼓励*支书、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一般对村书记的年龄限值是能干满一届,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是以村为单位的而不是以小组为单位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以前的生产大队,在我国只有这一级组织掌握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以前为了便于管理,分君干小队,而且经济以小队结算,现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小组这一级没有多少用了,就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