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下面相识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前提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假如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建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天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力存在。此地方说的权力,起首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权力。其次,债务人的权力首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力,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力必需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力。所谓怠于行使,是指该当并且可以或许行使而不可使。所谓该当行使,是指若不实时行使权力,权力即有可能没落或削减其产业价值。所谓可以或许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故障其行使权力的停滞。怠于行使权力的体现首要是底子不主张权力或迟延行使权力。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举动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假如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力,但并不影响满意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该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假如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产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差别于打消权。打消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前提是什么的内容先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