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首先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就这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出于完全自愿,也就是说不允许任何一方给对方威胁,或者任何第三者对此加以干涉。我国《婚姻法》第5条中就男女结婚其中一个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中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是出于自己自愿,也就是自愿想要与对方登记结婚,而不能存在强迫或者威胁的情况,当然,其他任何第三人对他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也是无权进行干涉。2、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对法定结婚年龄有所规定,男要超过22周岁,女要超过20周岁。3、再次必须是一夫一妻。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关系比较亲近,有血缘关系的双方禁止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就这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男女双方的关系如果比较亲近,比如父母与子女,表兄妹等等禁止结婚。2、患一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就这点做出相应的规定,经医学上鉴定为以下疾病的人,禁止结婚。(1)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并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患者(2)未治愈的性病患者(3)患有重度智力问题的患者(4)法律规定的传染病并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患者。
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结婚的必备条件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禁止结婚的条件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的是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各方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同时,法律也当然地反对买卖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彩礼等影响男女双方意愿的各种行为。因为这是与婚姻的伦理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相违背的,也是婚姻法第3条所明确加以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此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审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2. 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男性的法定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的不得早于20周岁。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3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指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情形。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种:
1.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具体包括:
(1)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
(3)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
2. 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第7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当事人,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母婴保健法第10、38条还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需要指出的是,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也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
我们应根据禁止结婚、暂缓结婚与可以结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